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4时40分许,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例行检查酒驾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对鲁某某的静脉血进行了酒精检验,其含量为:100.5mg/100ml,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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