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马头工业城**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D**在成峰路**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0.2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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