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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9时2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磁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口路段时,被例行检查酒驾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进行血样检测,结果为:125.53mg/100ml,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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