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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磁县公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D**小型轿车,行驶至磁县**镇**大街与**路交叉路口西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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