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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邯郸方特国色春秋主题公园员工通道路边,将被害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银白色捷马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38元。2019年10月31日,王某某被漳河园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数额刚达到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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