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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4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斌,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镇**村村西地里劳作时,因土地纠纷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甲用铁钎将李某乙右腿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右侧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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