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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系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1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驾驶冀D**(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深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路口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磁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能够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死者,到案后能认罪认罚,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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