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14时22分许,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冀D**的红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漳河园区内**大街与**线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3.5mg/100ml,后被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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