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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2********,汉族,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冀D**白色**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漳河园区内**街**村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6.6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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