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尚某某驾驶黑色吉利帝豪汽车,携带管钳、手套等作案工具,先到磁县磁州镇**村村东南中国移动基站铁塔上盗窃被害人中国移动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未在用的备用7/8普通阻燃馈线270米。后尚某某、郑某某驾车到邯山区**镇**村村南的中国移动基站铁塔盗窃未在用的备用馈线,此时中国铁塔公司邯郸分公司员工岳某某通过手机监控视频巡视线路,发现有两个人在该铁塔上作业,便与同事陈某某到现场查看,发现确系有人正在盗窃,遂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盗窃的尚某某、郑某某抓获,此次二人盗窃7/8普通阻燃馈线300米,此次属盗窃未遂。经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两次被盗馈线价格共计为2224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