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3日15时许,杨某某驾驶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线1公里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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