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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1分许,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例行检查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董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2019年11月16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董某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12.20mg/100ml, 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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