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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晚上10时许,在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让路引发口角,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赵某某用铁锹将宋某某的头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赵某某赔偿被害人8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某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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