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晚上10时许,在磁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让路引发口角,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赵某某用铁锹将宋某某的头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赵某某赔偿被害人8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赵某某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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