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超载的冀A**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A**挂)车, 沿邯郸市冀南新区S**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临时停车解手,在该车后排休息的妻子赵某某没有和其沟通,到车下解手,高某某驾驶起步过程中,将赵某某碾压,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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