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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5211972********,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冀D****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邯山区**村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冀D****牌小型轿车右前侧损坏,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9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定书,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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