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22时许,龚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乡**村村西大桥附近乔某某经营的理发店烫发后对发型不满意,因价格与乔某某发生口角。后龚某某的儿子李某乙和龚某某丈夫的弟弟李某甲等人先后赶到,因协商不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牛某某在拦拽李某甲时被李某甲一拳打倒在地,导致牛某某嘴部和左脚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8日,李某甲和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牛某某表示谅解。同日,李某甲主动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花官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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