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郸市邯山区**城**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许,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42.8mg/100ml)驾驶冀D**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107国道马头镇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门口路段时,与停在道路东侧杨某某驾驶的冀D**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自行改装超长载货的摩托车相撞,将在车后调整车位的杨某某撞伤。此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下达第1304011201900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突发急病,于2020年11月8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五)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