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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8时许,在邯山区**镇**村田某丙家,被害人张某甲与妻子张某乙因家庭琐事与儿媳田某并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上前拦架时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冲突,期间田某甲将张某甲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6月15日,田某甲与张某甲达成调解,田某甲赔偿张某甲10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田某甲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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