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E**),由北向南行驶至漳河园区内中华慈大街与**村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孟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9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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