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18分许,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口路段时,被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5.3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磁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11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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