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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河北省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系邯郸市冀南新区**镇退役军人管理站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滏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到磁县人民医院对张某某抽取血样。2020年7月28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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