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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临漳县****工业园公租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郑某某驾驶津H**小型轿车,沿磁县鼓楼广场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路段时,被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磁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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