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冀D**轻型厢式货车,沿磁县安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到磁县人民医院对谭某某抽取血样。2020年5月2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