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号,同上,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53分许,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磁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杜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3 mg /100 ml,后到磁县人民医院对杜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1月15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杜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