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7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磁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磁县**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后经邯郸市明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25日,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磁县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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