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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张某某故意伤害罪)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6日16时许,在邯郸市邯山区**乡**村**公司施工现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工地拉土方一事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某某用石头将杜某某的面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7月1日,张某某与杜某某达成调解,张某某赔偿杜某某2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系自首,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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