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0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在**乡**村申某某超市门口因之前存在矛盾和武某乙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将武某乙推倒在地上,造成其头部、左臂受伤。2016年7月13日,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某乙的左锁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