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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许,在邯山区**镇**路**改造工地路段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离婚探视孩子一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水果刀将张某某左腹部捅伤,张某某将该水果刀夺走并将王某某背部戳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9月26日,王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王某某赔偿张某某90000元,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某系自首,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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