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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张某某盗窃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邯山区**镇**饭店对面的游泳池游泳时,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泳池边长凳上的黑色华为手机偷走,并将手机关机后藏匿,蒋某某通过调取游泳池监控,发现张某某将其手机偷走。后张某某在胡某某的劝说下,将藏匿地点告诉蒋某某,将被盗手机返还。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为2897元。后张某某赔偿蒋某某7000元,取得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较好,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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