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磁县**路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 12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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