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下午4时许,梁某甲驾驶面包车载着被害人梁某乙、柴某某停在磁县**镇**村**街等4路公交车(拐角楼超市处)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该处时与梁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薛某某将梁某乙鼻部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11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薛某某赔偿被害人7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薛某某系自首,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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