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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巷**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冀D**号**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马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冀南新区**路口处,由西向南右转弯过程中,将由西向东行驶严某某骑行的**牌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高某甲、高某乙)撞倒,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严某某、高某乙两人受伤,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高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高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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