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复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1时许,在复兴区**镇**村袁某某家门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因家门口修路问题发生争执打架,打架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梁某某用脚朝袁某某胸前踹了两脚,后被人拦开。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1年1月12日,梁某某与袁某某达成调解,梁某某赔偿袁某某32000元,取得袁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梁某某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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