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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冀南新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2日10时许,在邯郸冀南新区**村西路口牌坊北武某某与蒋某某碳场边上,武某某夫妇及儿子因为卖炭过路的事与蒋某某妻子徐某某发生纠纷,蒋某某到场后与武某某发生殴打,蒋某某用拳头将武某某脸部、鼻子打伤,后经邯公物检(伤检)字(2015)2023号鉴定文书鉴定,武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蒋某某一次性赔偿武某某共计人民币75000元,武某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控告。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申请撤回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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