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上午11时许,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丙离婚纠纷,王某甲和王某丁、岳某某到磁县**镇**村王某丙家接王某乙时,王某甲与王某丙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甲用马扎将王某丙的头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9日,王某甲与王某丙达成调解,王某甲赔偿王某丙50000元,取得王某丙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甲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日常社会表现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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