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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刑不诉〔2021〕3号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丛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磁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侧2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任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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