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现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东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3.27mg/100ml。刘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后又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89.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社会调查显示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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