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95.05mg/100ml)驾驶冀D**银色面包车行驶至邯郸市**区**村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过程中发现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值为:86mg/100ml,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社会调查显示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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