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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刑不诉〔2021〕7号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水文地质**队临时聘用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镇**村工地值班房和工友在一起喝完酒后,梁某某驾驶冀D**黑色长城牌SUV小型汽车沿林史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附近,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89mg/100ml, 随后民警带其到邯郸明仁医院抽取血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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