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约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跟妻子王某某在本村漳河南堤下面小路练车,大约一个多小时后,驾车沿中华慈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去**村接孩子回家。16时26分许,行驶至漳河园区内中华慈大街与丛峰线北200米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样乙醇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85.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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