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安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01mg/100ml。2020年4月7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5.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