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4********,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磨某某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镇****兰海高速路武鸣收费站路段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磨某某的供述和辨认材料;
3. 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9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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