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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磴口县某某农场盗伐林木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磴口县**农场,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磴口县**农场场长。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磴口县**农场经营管理科科长。

本案由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农场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上旬,磴口县**农场执行《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关于做好G6高速公路两侧枯死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磴口县**农场八分场二队的**门口枯死树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45株树木蓄积量为4.17立方米。

本院认为,**农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农场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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