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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乙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乙,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18时许,海南万宁**生态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豢养的狗将祁某甲的小腿咬伤,后该公司当场垫付人民币1000元,由万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警车送往医院就医。次日晚上,祁某甲和家人一起来该公司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经协商,双方达成初步协议,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某某代表公司承诺会报销全部医疗费。此后,祁某甲再次经过该公司时又遭到公司豢养的狗的追逐,祁某甲告知其亲友被不起诉人祁某乙等人后,祁某乙等人很生气。2017年12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乙伙同王某甲、王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王某丙等六人到该公司向刘某某讨要说法,随后用在该公司办公区找到的木棍、钢筋等物打砸公司的马犬圈养地,当场将两条马犬打死,将一条土狗和一条德国黑背犬打成重伤。其中,被打死的两条马犬,由该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花费人民币3900元购买。案发后,该公司将受重伤的土狗和德国黑背犬送去宠物店治疗,用掉医疗费人民币11995元。2019年5月19日,该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对方。

被不起诉人祁某乙于2019年5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徐华兵

书 记 员:陈备名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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