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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 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经博学公司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祁某某决定,博学公司与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对高淳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等2个项目串通投标报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8亿余元,其中1起既遂,1起未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7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对汤泉街道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标段控制价为9498.16857万元。

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林某某联系博学公司副总祁某某,让该公司帮串通投标报价。后林某某安排他人联系组织博学公司、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同月经开标评标,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该标,中标价为8194.183079万元。

2. 2019年9月,高淳区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将高淳区太安圩片市政道路一期工程项目分为A、B二个标段进行招标,控制价分别为116162797.23万元、127829918.14万元。

2019年10月17日晚,林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找到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发公司)副总赵某某(另案处理)、博学公司副总祁某某,共同预谋对上述标段串通投标报价,并约定让雨发公司、博学公司作为A、B二个标段的中标人,中标后分配一定的工程量给二公司。后林某某安排他人联系组织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串通投标。赵某某、祁某某分别以雨发、博学公司的名义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的报价均由林某某决定。

同年10月经开标评标,雨发公司、博学公司被确定为A、B二个标段的中标第一候选人,中标价分别为:10919.325101万元、11760.331422万元。后因举报,此次招投标暂停,中标结果未进行公示。

2020年1月22日,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祁某某作为博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未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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