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驾驶川B0****号小型越野车由永昌镇向安昌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气象局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由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BO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助,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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