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方城县北环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时30分许,被告不起诉人祁某某驾驶豫RT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兰331省道方城县古庄店乡中国人寿三农服务站门前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祁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祁某某积极施救,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3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祁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近亲属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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