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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交通肇事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驾驶黑D****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G***8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33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1977k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王某甲无证、醉酒驾驶的无牌照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刮撞,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在运动过程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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