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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街**街**楼**号,现住临澧县**镇**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4月25日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澧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于2012年6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分行办理了透支卡,从2014年2月11日至今,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一直未能正常履行还款手续。截止2014年9月20日止,共欠透支本金97551.34元。在其透支进入不良前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形式催收。但祁某某仍采用改变住址和联系方式逃避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发卡银行二次催收的证据不足,即认定恶意透支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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