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北段**号附**号,籍贯青海省乐都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新城**号楼**室,原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分公司(现已注销)实际负责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7月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辩护人胡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文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祁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18年7月18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8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以祁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临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10月,临泽**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泽**公司)与民乐县**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临泽**公司将东小口子锰铁矿覆盖层剥岩工程以每立方米7.8元的价格承包给民乐**公司施工,民乐**公司每月将工程量上报临泽**公司,由临泽**公司审核确认后在次月25日前支付70%(后修改为80%)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有资质的单位测量后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最终决算,民乐**公司提供相关票据,临泽**公司在三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同时临泽**公司与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测绘分公司)签订东小口子矿山采剥测量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冶酒泉测绘分公司对临泽宏鑫公司东小口子锰铁矿剥方量进行测量、复核开采设计方案并出具测量报告及采剥现状图,采剥方量测绘每次7000元,采剥现状图按季度测量每次3000元。在民乐**公司进场施工前,中冶**测绘分公司经测绘原矿坑挖方量为1643000立方米,临泽**公司及民乐**公司无异议,后民乐**公司进场施工。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9日,在民乐**公司施工期间,中冶**测绘分公司共计出具了12份土方量估算报告,临泽**公司依据民乐**公司上报的数据和中冶**测绘分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向民乐**公司预付工程款28345254.26元。

其中,2014年3月9日,中冶**测绘分公司向临泽**公司出具了挖方量为5584000立方米(平场标高1504.53米)土方量估算报告,临泽**公司认为测量方量过大,于2014年5月委托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民乐**公司停工撤场(民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中出现争议停止施工)前的挖方量进行了测绘并出具挖方量为4280237.4立方米的土方量估算报告。2014年6、7月份,临泽**公司认为中冶**测绘分公司测绘数据有误,经与中冶**测绘分公司祁某某等人协商,祁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向临泽**公司重新提供了日期为2014年3月9日,挖方量为4454717立方米(平场标高1498.9米)的土方量估算报告,2014年7月21日,中冶**测绘分公司与临泽**公司联名向民乐**公司出具“关于东小口子矿剥岩决算的通知”,告知民乐**公司其剥岩方量应为4454717立方米,以此数据结算工程款。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13日,临泽**公司为了生产自行剥岩开采。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临泽**公司又先后委托临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嘉峪关**公司对东小口子锰铁矿进行剥岩施工,同时委托酒泉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小口子矿山剥岩工程及相关参数进行实时测量。期间酒泉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共出具了8份土石方量测量计算技术报告书,其中2014年9月14日首次测绘挖方量为4720472.4立方米,2017年7月31日末次测绘挖方量为5707556.2立方米。

2018年5月24日,临泽县公安局在侦查本案期间,委托甘肃**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临泽**公司东小口子锰铁矿的现存矿坑实际挖方量进行重新勘测鉴定,测绘鉴定的总挖方量为5711868.8立方米。

由于中冶**测绘分公司在测绘期间,部分测量报告中采用的最高标高及平场标高均超出临泽**公司采矿许可证许可1500米的标高以及由长沙矿山设计院《甘肃临泽**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东小口子锰铁矿露天采场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施工设计坐标图,使得测绘报告中测绘挖方量与实际挖方量不符,经侦查机关测算,民乐**公司的实际挖方量为2691785立方米(计算方法:5711868.8-987083.8-390000(**公司)-1643000(初始数据)=2691785),而根据中冶**测绘分公司2014年3月9日出具的5584000立方米的土方量估算报告得出挖方量为3941000立方米(计算方法:5584000-1643000=3941000),二者相差1249215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每立方米单价7.8元计算,临泽**公司向民乐**公司多付工程款9743877元,给临泽**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临泽县公安局认定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分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祁某某身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经临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临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